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二届一次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全市的美容美发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美容美发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美容美发行业和美容美发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协会《衢州美协简报》或美协文件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协会设立会员部,负责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需确定联络员1名,代表本单位与本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各地确定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个人会员与本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协会会员部。会员部接到变更信息后,将及时更改并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衢州美协简报》或美协文件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条 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能维护本协会权益、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协会提供给会员的信息服务有:
1、无偿为会员提供协会《衢州美协简报》,刊登会员信息;
2、为团体会员提供美容美发供求信息资料;
3、为会员提供人力资源等信息;
4、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通报美容美发行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信息;
5、提供会展、技术培训、对外交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协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省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1、协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2、优先组织会长、副会长及理事单位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为会员申报名店、名师、名品的评审与认定,提供咨询、培育和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协会及时调查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情况和对协会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在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年度)
类 别 会费标准/年
会 长 3000元
副会长 2000元
理 事 800元
会 员 3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会费。协会会员部根据会员缴费情况,每年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同时在《衢州美协简报》上面向会员刊登《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支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捐助与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活动进行捐助(实物)或资助(资金)。凡一次性给予五万元以上捐助或资助的团体会员和一万元以上的个人会员,可享受本协会终身会员资格。在履行会员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可不再缴纳会费,并授予本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此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1年9月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衢州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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